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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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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水运发展,作出了“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港口是基础性、枢纽性设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坚持一流标准,把港口建设好、管理好,努力打造世界一流强港”“振兴港口、发展运输业,要把握好定位,增强适配性”等一系列重要指示。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优化提升全国水运设施网络,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撑保障,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强化用地、用海、用能等资源要素保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的决策部署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要求,充分发挥水运比较优势,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与资源安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现就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港口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进一步科学编制港口规划。港口规划是管控港口空间资源、指导港口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是各港口规划编制的上位规划,要做好落实衔接,合理确定各港口规划的建设任务。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前瞻性协调布局空间资源,对远景发展所需空间实施战略留白,切实保障港口中长期发展空间,服务重大生产力布局和国家重大战略,确保规划方案指导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建设。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禁对规划区域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合理规划港口水陆域边界。

(二)切实维护港口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港口规划调整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29号)要求,港口规划修订要避免“化整为零”,不得采取多次零散调整;总体规划批准后,除特殊情况外,5年内修订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

(三)进一步聚焦港口规划环评审查重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港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召集审查过程中,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布局的要求;在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的基础上,港口规划修订或调整应以港口、港区、作业区为单位进行,针对规划修订或调整的规划环评,重点审查港口规划修订调整范围内的方案。

二、规范确定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水运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涉及围填海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740号),国家重大水运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一)具体项目名称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中的港航设施项目;

(二)具体项目名称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港航设施项目;

(三)具体项目名称列入《“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的港航设施项目;

(四)具体项目名称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的港航设施项目;

(五)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支持的重大港航设施项目;

(六)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港航设施项目。

对纳入上述范围的水运项目,要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约,加强项目前期海域使用论证等工作,落实围填海管控的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并依法依规支持相关港口规划和项目用海。

三、积极稳妥处理港口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沿海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做好涉及港口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具体处理方案备案材料组卷工作。涉及港口建设、位于同一港口规划范围内或同一市(县)管理海域范围内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可采取整体报备方式。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涉及单个港口建设项目且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具体处理方案备案与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可按程序一并报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资源要素保障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相关规定,国家级规划内明确的高等级航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航运枢纽)允许纳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受理范围。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严格开展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论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用地预审和监管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在前期工作中避让各类自然保护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法科学论证,优化工程方案,强化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工程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征求林草部门意见,其他相关部门据此依法办理环评、用地、可研审批等手续。

五、扎实做好重大水运项目前期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的决策部署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适度超前,切实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优化提升全国水运设施网络。要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加快稳定项目建设方案,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水运类规划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25号)要求,大力推进项目带精准位置上图,精心做好用地、用海、环评等要件办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优化审批服务,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夯实基础,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坚守生态环境底线思维,加强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全面提升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高质量发展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草部门要支持港口规划编制、国家重大水运项目认定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并做好用地、用海等资源要素保障。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27日

(转载自中国港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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